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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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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計畫依據行政院2003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議題結論報告、行政院推動「科技化服務業旗艦計畫」之政策,由本局比照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研擬執行計畫。且為具體提供國人感受數位視訊科技時代的嶄新體驗與創新應用,並鼓勵業者進行研發工作為目的,特編定本須知,彙整廠商申請本辦法所需之相關資料,供廠商參考使用。

申請廠商資格

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指數位電視與數位廣播產業之創新經營模式及整合性服務模式,其創新應用服務具市場潛力,並可創新產業價值者。申請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 依法設立之公司,且為無線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或與數位廣播電視產業匯流有直接關連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執照業者。
  2. 財務健全:
  • 企業及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 企業及其負責人或其配偶無銀行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局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 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股東權益/實收資本額)。

申請補助計畫範圍

  1. 製播與推廣多元型態高畫質(HDTV)電視節目(戲劇/綜藝/新聞/運動/專題…等)
  2.  數位電視加值應用服務(互動服務/生活資訊)
  3.  數位廣播服務應用項目

審查原則

本辦法之審查工作分資格初審、技術審查、財務審查及核定補助款,各階段審查說明如下:

  • 1.資格初審:由本局承辦組負責審查申請廠商資格、計畫書格式及所附文件與經費編列是否與規定一致。
  • 2.技術及財務審查:
  • (1) 技術審查:由「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輔導計畫技術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廠商之下列項目:
  • a. 執行單位研發或製播能力(包含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等相關範圍之研發、應用或製播高畫質電視能力)
  • b. 服務內容或節目內容創新性(針對數位電視與廣播之服務內容或節目內容之創新應用服務之技術及內容之創新應用)
  • c. 市場發展潛力評估(針對數位電視與廣播服務內容或節目內容之市場發展潛力評估)
  • d. 創新服務之可行性及應用性(針對數位電視與廣播內容面及技術面之創新服務的可行性及應用性)
  • (2) 財務審查:由中小企業聯輔中心負責審查廠商之財務及經營能力等是否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 3.計畫審議:
  • 由「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輔導計畫審議委員會」負責核定計畫、補助款金額、計畫總經費等項目(惟補助款不得超過開發總經費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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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TV and DAB Innvative Application Service Program 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輔到計劃
無障礙標章 委辦單位台灣經濟研究院/電話:總機(02)2586-5000、傳真(02)2586-8855/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德惠接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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