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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icon 問:本公司近年曾申請經濟部工業局相關補助計畫,是否可再度提出申請此案?
A icon 答:內容規劃需為不同之創新及應用服務,執行人力以不重覆為原則,仍有申請本計畫之資格。
Q icon 問:請問同一公司能否同時申請不同組別?
A icon 答:對於同組多案或多組多案沒有硬性限制,但申請本計畫之所有案件都將送至技審會、財審會進行技術及財務審查,並由審議會決定撥付之補助金額,同組多案或多組多案都將受計畫重覆性考核並由審議會進行補助款分配。
Q icon 問:請問此計畫各組是否設定補助金上限?
A icon 答:投案公司可依據計畫需求,提出不限金額之數位加值應用服務計畫(建議申請之計畫金額不超過公司資本額),並由技審會、財審會進行技術及財務審查,最後由審議會決定撥付之補助金額。
◎受補助之廠商需於請領第一期款前繳交全額補助款之銀行本票,若財務評定為C級之廠商需另繳交補助金額之銀行保證書。
Q icon 問:請問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比?
A icon 答:編列補助款金額需在總經費之50 percent 以下,自籌款則為50%以上。
Q icon 問:請問本計畫之審查項目有哪些?
A icon 答:1.資格初審:由本局承辦組負責審查申請廠商資格、計畫書格式及所附文件與經費編列是否與規定一致。
2.技術及財務審查:
(1)技術審查:由「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輔導計畫技術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廠商之下列項目:
a.執行單位研發或製播能力(包含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等相關範圍之研發、應用或製播高畫質電視能力)
b.服務內容或節目內容創新性(針對數位電視與廣播之服務內容或節目內容之創新應用服務之技術及內容之創新應用)
c.市場發展潛力評估(針對數位電視與廣播服務內容或節目內容之市場發展潛力評估)
d.創新服務之可行性及應用性(針對數位電視與廣播內容面及技術面之創新服務的可行性及應用性)
(2)財務審查:由中小企業聯輔中心負責審查廠商之財務及經營能力等是否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評定標準包括:1.執行單位研發或製播能力、2.服務內容或節目內容創新性、3.市場發展潛力評估、4.創新服務之可行性及應用性等內容。
Q icon 問:請問申請此計畫有哪些資格限制?
A icon 答:1.依法設立之公司,且為無線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或與數位廣播電視產業匯流有直接關連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執照或許可證業者。
2.財務健全:
(1)企業及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2)企業及其負責人或其配偶無銀行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局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股東權益/實收資本額)。
Q icon 問:本公司所提之創新研發計畫需與電信業者及硬體製造廠商合作完成,是否可行?
A icon 答:可以共同投案,但合作廠商除了符合財務健全之條件外,也需與配合財審會進行財務審查,列入整體財務評分。
Q icon 問:請問本計畫由何時受理投件?投件後多久受理審查?計畫截止日為何時?
A icon 答:即日起受理收件,並於截止日過後14天內進行書面審及財務審查,通過書審及財審後送交技審會及審議會,本年度之投件截止日訂為2007年7月31日止。
Q icon 問:計畫執行其間是否能跨年度?
A icon 答:計畫期程可依實際需求之內容安排創新研發及推廣,並可跨年度規劃,2008年投件之計畫期程最長可於2009年10月20日前執行完畢即可。
Q icon 問:計畫起始日因從何時開始?
A icon 答:計畫起始日從將計畫書掛文進工業局當天起算。
Q icon 問:廠商申請補助所進行創新應用服務開發之智慧財產權屬於廠商還是工業局?
A icon 答:經濟部工業局為鼓勵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之開發,支領補助金所開發之所有技術研發之智慧財產權屬於廠商。
Q icon 問:在計畫經費編列是否可以購買器材或相關研發設備?
A icon 答:本補助計畫在於鼓勵業者進行創新應用開發,補助款以研發人力支出為主要項目,雖然不能直接購置硬體設備,但可用於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研發設備維護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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